保 税 货 物 及 内 销
第一期
一、基本概念
1、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2、内销保税货物
内销保税货物,包括因故转为内销需要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内的货物和因其他原因需要按照内销征税办理的保税货物。
二、重庆海关这样做
01
优化业务办理手续
高级认证的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内销、分送集报、集中纳税无需提供担保。
02
放宽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8号公告要求:
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注意!
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03
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是指经海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的拍卖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该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注意!
此文中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三、内销征税注意事项
选择性征收关税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综保区内保税加工货物内销时参照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方式办理手续并补缴缓税利息,保税物流货物也应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新规来啦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